在长达18个月的反复商讨之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终于判决Valve违反《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澳大利亚竞争及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缩写ACCC,以下简称ACCC委员会)胜诉。
ACCC委员会和Valve的主要纠纷在于Valve缺乏退款政策,这违反了《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虽然Valve很快地建立了自己的退款政策,但是当ACCC委员会于2014年8月刚起诉Valve的时候,Valve并没有任何相关政策。
Valve一直围绕着它并没有正式地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这一点进行澄清,只承认了Valve通过客户端提供给用户游戏的联机功能。Valve表示这并不符合《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中对“商品”的定义。Valve还一再强调《Steam用户协议》(Steam Subscriber Agreement)是基于美国华盛顿州法律制定的,而不是基于澳大利亚法律。
但是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此提出异议,他们还发现Valve在近三个版本的《Steam用户协议》和近两个版本的《Steam退款政策》(Steam Refund Policy)中均存在有误导性的陈述。这些带有误导性的陈述意在剥夺澳大利亚消费者在购买了有错误或是带有缺陷的产品想要退款时的权利。
法官Edelman认为Valve在澳大利亚做生意,就必须遵守《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
“联邦法院的这项决定可以说是强化了《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外来企业对澳大利亚消费者贩售商品和/或服务的行为将算作该法律管辖范畴内”,ACCC委员会主席Rod Sims表示道。
“在这个案例中,Valve是一家主要经营范围在澳大利亚以外地区的美国公司,但是,当Valve对澳大利亚消费者进行推销的时候,Valve已经在澳大利亚从事商业行为了。很明显联邦法院抓住了这一点,无论何种情况下,基于现有事实,都可以判定Valve在澳大利亚有商业行为。”
“这也是联邦法院第一次把‘计算机软件’加到进了《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中‘商品’的定义。同时这也意味这项法律将会把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的电子商品加入到了其相关范畴之内。”
“消费者在网络市场上的纠纷已经逐渐引起了ACCC委员会的关注,我们也将采取相应措施来保证网络交易要对《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负有一定的责任。”
ACCC委员会于2014年8月要求Valve做出以下修正:
-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应给消费者提供退款专用电子邮箱地址。
-给消费者提供专门用于解决退款问题的1800电话号码。(注:在澳大利亚,前缀为1800的电话号码为免费电话。)
-给消费者提供专门用于解决退款问题的邮政邮箱地址。
-指派专人负责给有退款相关问题的消费者提供回复。
之后,Valve市场部主任Doug Lombardi则对Kotaku表示Valve“在这件事上已经尽一切努力配合澳大利亚官方进行了调整”。
虽然判决中并没有提及关于责任认定范畴的内容,但是Valve有很大可能性要为ACCC委员会承担75%的诉讼费。
文章来源Kotaku。